最高法发布养犬典型案例 解读犬只饲养相关法规与责任
家里吩咐孩子去遛狗,认为这是轻而易举的小事,是吗?而在实际生活当中,因为这样的情况出现伤人事件,那么饲养人同样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无免责理由
若饲养那种被法律法规明确给禁止掉的危险动物,像某些大型犬或者烈性犬,一旦这类动物造成他人出现损害状况,那饲养人将会面临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就拿某市的刘某某案来讲,他所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种范畴,而这只犬把徐某某给抓伤了。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明确地指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饲养禁止的危险动物致使出现损害,不管受害人自身有没有过错,饲养人都必然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这表明了,对于饲养禁养犬种而言,不存在任何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缘由,一旦出现损害情况,那么饲养人就必定要对受害人全部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需担责
纵然所饲养的动物并非明确被禁止的犬种,然而假设饲养行为违背了地方性的管理规定,像是没有办理养犬登记、没按照规定拴绳、没有佩戴嘴套等,那饲养人依旧得对动物导致的损害担负责任。在这些情形之下,饲养人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是重大过失造成的,不然便很难推脱责任。这显示出,规范养犬不只是道德方面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任何的疏忽都有可能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饲养人必须主动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饲养动物无过错也需承担基础责任
在这般相对理想情形下,有着饲养行为的人所饲养的动物并不在禁养范畴之内,并且也全然遵循了各项管理规定,可该动物还是致使了他人受到损害。此刻,对动物进行饲养的人并非全然无需承担责任。依据法律的一般准则,从事饲养动物的人对于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关键要点在于证实受害人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要是从事饲养动物的人没办法给出这类证据,依旧得对受害人的基础损失予以赔偿。这对从事饲养动物的人起到了提醒作用,饲养宠物这件事情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具有持续性的、需要小心谨慎去管理的风险。
未成年人遛狗风险极高
让年纪小不太成熟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年龄较小的低龄儿童独自去遛狗,这是极其危险的一种行为。儿童对于事物的认知以及自我控制的能力是有限的,在面对突发状况的时候很难有效地去约束犬只。在斯某所涉及的案件当中,她身为犬只的饲养人,让自己7岁的儿子欧某外出进行遛犬的行为,结果犬只抓伤了年龄还不满1岁的婴儿洪某某。法院最后做出判决,由斯某这位实实在在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非常清晰地对所有养犬家庭起到警示作用:把遛狗的责任交托给未成年人,是不能够转移或者免除饲养人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定管理责任的,一旦出现事情,责任依旧是在成年人身上的。
动物致害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动物致使产生危害的后果,有时会远远超过仅仅是咬伤或者抓伤的情况,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次生损害,特别是针对特殊群体。比如说安某诉缪某的这起案件当中,孕妇安某被犬只咬伤之后,由于对胎儿健康存在风险性那种担忧,实际上从内心来讲,极其害怕,最终做出了终止妊娠的决定。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定结果是饲养者缪某不但需要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这些直接方面的损失,而且还得针对因为这次出现的终止妊娠这种情况所产生的身心方面的损害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这个举出来的案例能够表明,动物所造成的伤害链条可能会很长,饲养者需要为所有能够预见到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纠纷解决注重调解与社会效果
对于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法院方面,并非是那种轻易简单地直接进行判决了事的态度;而是常常会积极主动地去促成调解工作,以此来达成更为良好的全社会效果体现,举个例子来说,在包某所养犬只追扑致使张某摔伤而成的案件当中,法院先是将责任划分清楚,之后引出人大代表等社会上的力量参与到调解环节里,借助耐心细致地对法律进行阐释说明道理,一方面要让饲养动物的人清楚依照法律规定养犬的必要之处,另一方面要引导双方彼此之间能够相互体谅相互让步,合理地去分担损失范畴,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仅能够高效地把赔偿问题解决掉,更是提升了案件当事人对于法律的理解程度以及遵守法律的意识,达成了案件完结且事情圆满解决的局面 。
对于那种家里既养了狗又有孩子的家庭而言,您觉得除了清楚明白地界定禁止孩子单独去遛狗除外,另外还有哪些具体的举措能够切实有效地去预防类似的事故出现呢?欢迎在评论的区域把您的看法分享出来,也请进行点赞给予支持,从而让更多养犬的朋友能够看到这份警示 。


